@八桂法苑:廣西南寧的陳某為購買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簽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向賣方支付了定金。此後,政府出台限購令,陳某及其丈夫名下已有兩套住房,屬於房產調控限購範圍內而無法辦理購房登記。
  買房沒了指望,陳某多次與賣方協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返還購房定金,但賣方始終不同意。無奈之下,陳某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解除合同並拿回定金。法官認為,由於限購令導致購房合同不能履行,責任不在陳某,判決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令賣方向陳某返還定金。賣方不服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維持了一審判決。
  (原標題:限購違約買方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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