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常州市天寧區新城金郡一位業主散步時,偶然發現廣場舞大媽竟將停在小區商鋪門前的車子,貼上了告示—“為了大家的健康,請您在18:30-20:30這段時間不要在此停車。車如果有意外,後果自負!”(1月7日《現代快報》)
  去年11月,泰州大媽為在小區內占地跳廣場舞,貼條阻止業主停車一事,在網上引起熱議,最近類似的事情也在常州上演。廣場舞大媽竟將停在小區商鋪門前的車子,貼上了告示:“為了大家的健康,請您在18:30-20:30這段時間不要在此停車。車如果有意外,後果自負!”
  廣場舞本來是一種健康生活方式的選擇,但也正像它的名字——廣場舞,這一種聚群的、需要大喇叭的集體運動方式,就應該選擇類似於廣場、公園這樣一種離居民區有點距離、或者是至少不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產生影響的地點。如果因為大跳廣場舞,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明顯就是一種私域對公域的侵犯。這種侵犯和商業噪音、建築噪音對居民生活的侵犯,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我們的大媽們在休閑了自己的同時卻極少能顧及他人的正常權利,以至於跳廣場舞的人群和周圍居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像是“貼條”、“鳴槍放狗”、“潑糞”、“爆頭”的事件才時有發生。
  “車如果有意外,後果自負!”薛阿姨對帶有一點兒“恐嚇”意思的貼條作出瞭解釋,是為了“大家的健康”提供方便。可是薛阿姨有沒有想到,大媽們不跳舞,也能給車主停車提供個方便呢?廣場舞雖然是很好的一種健身方式,但也不能隨心所欲,想什麼時候跳就什麼時候跳,想在哪兒跳就在哪兒跳,任何道德和權利的要求,還必須要考慮到他人的利益,否則,勢必會產生矛盾與衝突。
  其實,很多衝突並非雙方所願,而是客觀造成的——老人“無地可跳”,汽車“無地可停”,反映了目前我國公共健身場所和公共停車場等基礎公共設施的不完善、不健全。於是,對於“公共空間”的爭奪演繹成了代際和群體的衝突,矛盾與衝突的調和,需要執政者拿出智慧與誠心,加大基礎設施的投入,讓廣場舞愛好者有可運動的場地,車主也能找到專門的停車場所。
  同時,也需要廣場舞愛好者,主要是“大媽”們,在休閑之餘也能提升自己的公德心,不能只顧自己而忽視他人的正當權益。客觀地講,多數老年人也並非“冥頑不靈”,在輿論的引導下,許多廣場舞大媽都有所收斂。隨著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以及“大媽”們素養的不斷提高,廣場舞定能變成一項強身健體但卻不擾民,人人喜聞樂見的群眾性活動,伴隨著它所產生的種種衝突與矛盾也自然煙消雲散。
  文/計永勝  (原標題:解“廣場舞之困”需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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