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機關須有獨汽車貸款立的地位和權威
  文/潘洪其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第三次會議公報(簡稱三中全會公報)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有關專家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予以積極評價,認為要解決司法地方化的問題,關鍵是要把基層檢察院、法院從地方橫向領導改為由省級垂直領導,解除司法機關在人、財、物上對地方的依附關係,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信用貸款的干預影響,為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司法機關由地方橫向管理改為上級垂直管理,在人、財、物上獲得獨立於地方政府的地位,以保證行使司法權時能有不受地方政府左右的底氣,這是近年來法學界、實務界和公眾在司法改革上形成的基本共識。專家解讀三中全會公報關於“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論述,自然會遵循這樣的思路汽車貸款。令人欣慰的是,此後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論述“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明確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法學界、實務界和公眾關於司法改革的上述共識,在執政黨政治報告中得到了正式承認。
  從法理上說,司法權是國家的中央事權,地方法院、檢察院是國家設立在地方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而不是地方政府的附屬部門。法官、檢察官都是國家的司法官員,行使的是國家的司法權力。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地方法院、檢察院和地方政府是地方的“一府兩院”,主要官員分別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或任命,“一府兩院”對地方人大負責,並接受地方人大的監督。可見,司法權雖然屬於中央事權。但地方司當鋪法機關既然設在地方,就不可避免地要與地方政府形成有機、內在的關係。加之在實際運行中逐漸形成了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由地方政府主導、調配的局面,地方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就更難以分割,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權力,跨行政區劃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現象突出,在不少地方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影響司法機關的權威和法律的正常實施,甚至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已經到了不得不嚴加治理的地步。
  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實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以垂直管理加強地方司法機關相對於地方的獨立地位,剋服長期以來“司法地方化”的弊端,無疑是一個正確的改革方向。不過,儘管地方司法機關不是地方的附屬部門,但主要職能仍然是當鋪處理地方事務,是地方治理結構的一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能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一部分可以由省級或中央垂直管理來解決,一部分還是應尋求在地方治理結構中得到解決。
  從地方治理的角度講,地方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政府和地方保護主義,主要反映的不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不是高級權力機關和基層權力機關的矛盾,而是地方治理結構內部的矛盾。解決這個矛盾,需要進行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形成和鞏固地方司法機關相對於地方的獨立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實行更廣泛的地方民主選舉和基層群眾自治,加強公眾權利對權力機關的監督和權力機關之間的制衡,強化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權力和司法機關的權威。通過充分的公眾參與和地方政治改革,完善、優化地方治理結構,實現地方社會政治生態平衡。如果做到這一步,即便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仍然由地方橫向管理,但這種管理將是規範、均衡的資源分配,地方政府再也不能掌握對人、財、物的主導權、控制權。因此,地方政府再也不能對地方司法機關形成壓倒優勢,地方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可望由此得到充分保障。
  地方司法機關須有獨立的地位和權威。但它做不到完全脫離地方。確保地方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以司法公正推動地方治理結構完善、優化,反過來也有利於鞏固地方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和權威,形成地方司法公正和地方社會政治生態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良性循環。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上半月期)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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